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核心提示:一、按化工部化工司和农业部农业司联合发布的(90)化化工字第22文要求,所报送的登记资料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
一、按化工部化工司和农业部农业司联合发布的(90)化化工字第22文要求,所报送的登记资料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查签署意见,并报送化工部(化工司和科技司)审核签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所(站)或植保站对农药登记资料提出初审意见。
二、混合制剂中所用的单剂均已获得登记时,申请混剂临时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农药临时登记申请报”,一式五分。
2.产品化学:一式两份。
(1)产品标准和编制说明(可以是草案或报批槁)。要求有准确的分析方法(用仪器分析须附上谱图);编制说明中要有分析方法的准确度和精密度;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卑(如若尚未正式生产可以补交)。
(2)热稳定性试验报告:54+2℃,贮存两周的相对分解率%(50+l℃也可),要求混剂中几种有效成分单剂分别测定。
(3)冷稳定性试验(液体农药):0+It,贮存7天,析出液体或固体的体积。
3.混合制剂急性毒性: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试验负责人签字、盖公章。一式两份。
(1)急性经口(LD0):大鼠(增毒时须做联合毒性)。
(2)急性经皮(L比0):大鼠(高毒农药时需做)。
(3)急性吸人(L00):大鼠(气体或挥发性农药,20℃时蒸汽压大于1调10mmHg)。
(4)对眼睛和皮肤的刺激性。
4.药效试验: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要符合登记要求,一式两份。
(1)室内混剂及各单剂的L马0(或LC50)值和混剂的活性系数;
(2)混剂与各单剂的田间小区药效对比试验结果,一般要求在两个有代表性耕作地区进行一年的药效试验,混剂至少设三个剂量,各单剂各一个常用量及空白对照。要明确登记作物、防治对象、施药适期、使用方法,最佳用药范围(大田以每亩有效成分量表示,同时注明使用浓度和用药液量,果树、树木以ppm和稀释倍数表示)、持效期、使用次数、对作物安全性、对产量的影响及注意事项等。试验设计要符合要求,要有统计学分析,对试验结果做出科学结论。试验报告有农艺师(或同级职称)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签字,并盖试验单位公章。
二、混合制剂中所用的单剂均已获得登记时,申请混剂临时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农药临时登记申请报”,一式五分。
2.产品化学:一式两份。
(1)产品标准和编制说明(可以是草案或报批槁)。要求有准确的分析方法(用仪器分析须附上谱图);编制说明中要有分析方法的准确度和精密度;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卑(如若尚未正式生产可以补交)。
(2)热稳定性试验报告:54+2℃,贮存两周的相对分解率%(50+l℃也可),要求混剂中几种有效成分单剂分别测定。
(3)冷稳定性试验(液体农药):0+It,贮存7天,析出液体或固体的体积。
3.混合制剂急性毒性: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试验负责人签字、盖公章。一式两份。
(1)急性经口(LD0):大鼠(增毒时须做联合毒性)。
(2)急性经皮(L比0):大鼠(高毒农药时需做)。
(3)急性吸人(L00):大鼠(气体或挥发性农药,20℃时蒸汽压大于1调10mmHg)。
(4)对眼睛和皮肤的刺激性。
4.药效试验: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要符合登记要求,一式两份。
(1)室内混剂及各单剂的L马0(或LC50)值和混剂的活性系数;
(2)混剂与各单剂的田间小区药效对比试验结果,一般要求在两个有代表性耕作地区进行一年的药效试验,混剂至少设三个剂量,各单剂各一个常用量及空白对照。要明确登记作物、防治对象、施药适期、使用方法,最佳用药范围(大田以每亩有效成分量表示,同时注明使用浓度和用药液量,果树、树木以ppm和稀释倍数表示)、持效期、使用次数、对作物安全性、对产量的影响及注意事项等。试验设计要符合要求,要有统计学分析,对试验结果做出科学结论。试验报告有农艺师(或同级职称)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签字,并盖试验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