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核心提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引进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并可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有关种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种子专项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种子专项资金,用于良种培育、改良、引进、示范、推广以及种质资源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贮备制度。种子贮备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安全应急需要和自然灾害预测情况,拟定全省粮食种子贮备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机构、良种场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以及优良品种的选育和开发,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